狗狗孕事
食盐专营办法:工业盐做食盐销售按食品安全法如何处理?
编辑:sqxzgg时间:2022-04-02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你好食盐专营办法,食盐是特殊商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制度,《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如何从中国采购食盐?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食盐专营办法,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一方面,独资外商在自贸区从事食盐和碘盐批发经营业务时,由上海市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批。另一方面,独资外商在自贸区可以直接从事非两碱用盐的其他用盐批发经营业务。

1、自贸区外商经营盐的批发的经营场所范围食盐专营办法,不管独资外商的总部在何外,其在自贸区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设在自贸区。

2食盐专营办法、自贸区外商经营盐的批发的服务对象范围,盐的批发对象应在自贸区,企业相关营业执照应当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排除自贸区盐的批发内资企业的新进入食盐专营办法,由于以暂时停止实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为前提,除明确在自贸区目前不是独资外商的企业还不允许新进入从事盐的批发外,是否维持或一并暂停自贸区内按照《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从事经营的企业继续经营,也需要上海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食盐专营许可证废止含义是什么?

其实,这次只是废止了国家发改委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而规定了食盐专卖制度的上位法——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并没有被废止。食盐专营的现状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省级,该管理办法实际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并没有实际意义。废除《管理办法》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此次国家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   但反过来说,这的确预示着中国的盐业大改革越走越近了,废止食盐专卖或许真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中国第一位提出食盐专营理论的是春秋时代齐国哪一位人物

是齐国的管仲,这理论造成了齐桓公的首霸。

食盐专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盐的专营(或专卖)在中国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历史上,齐国的丞相管仲主张,海滨产盐之国,可以计口授盐。当时盐的生产,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为盐,而运销,分配、进出口归国家管理,零售归商。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各省,该管理办法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盐业专营的体制并没有改变。
2014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方案的核心为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2014年11月,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盐业体制改革后,涉盐企业将可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