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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鱼的死法太残忍了:古代凌迟有多残忍?为什么石达开能不叫一声? 翻车鱼有多容易死
编辑:sqxzgg时间:2021-11-13来源:人人爱宠物网

我是水煮汗青翻车鱼的死法太残忍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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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凌迟的残忍程度让人毛骨悚然翻车鱼的死法太残忍了,如果现代人去观看古代的行刑过程,应该没几个人敢正眼看完。但在古代,每次行刑的时候总是围着很多人观看,甚至还对刽子手的刀法叫好,现场弥漫着麻木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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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到底有多残忍?历史上很早就有凌迟的刑罚翻车鱼的死法太残忍了,但将其列入官方刑法是在五代十国的时候。明清时期记载的凌迟案例非常多,主要还是离现代比较近,很多史料得以保存下来。在众多的凌迟案例中,太平天国幼主洪天贵福的凌迟过程应该是最能体现这种刑罚的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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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11月翻车鱼的死法太残忍了,洪秀全的儿子洪天贵福被执行凌迟。他被绑在囚车上押往刑场,一路上这位年仅16岁的少年被吓得胡言乱语,大声求饶,到了刑场被脱去衣物的时候,更是吓得大小便失禁,污秽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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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天贵福的求饶丝毫没有动摇刽子手的心,行刑的时候,两名刽子手从工具篮里取出刀具,在他身上割下一片片的肉,每割十刀就吆喝一声,刑场下面围观的百姓也跟着喝彩翻车鱼的死法太残忍了。整个行刑过程从早晨开始一直到傍晚结束,洪天贵福的惨叫声也随着刽子手的刀起刀落而渐渐微弱,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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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割完第1003刀的时候,刽子手从工具篮里取出一把特制的刀具扎向洪天贵福的心窝,然后一旋转,掏出一块心头肉来,此时洪天贵福才最终断气。行刑结束后,从他身上割下来的肉和内脏都被围观的百姓买走,据说可以入药,其中命根子和眼睛价格最高。这也反应了围观百姓在看凌迟的时候,不是看着犯人怎样死去,而是看着这些所谓的“药”是如何从刽子手里制作出来,那种冷漠和麻木甚至比行刑的人还要可怕。

石达开凌迟的时候为什么不叫一声?洪天贵福的凌迟过程因为有他的恐惧而变得更加残忍,但同为太平天国的石达开在凌迟的时候却一声不吭,连刽子手都对他另眼相看。

在《蜀海丛谈》的记载中,石达开“致死默默无声”,丝毫没有畏缩的神情,让清朝官员都感叹他为“奇男子也”。

石达开面对凌迟无所畏惧的态度主要还是和他的性格有关。他从小就吃过很多苦,经历过很多的艰苦磨炼,后来参加起义后也是英勇神武,打过很多大大小小的战役,生死对他来说已经没有什么好怕的了。他被清军包围的时候,决定自己出去投降而保全士兵们的性命,在他做出这一决定的时候就已经做好面对死亡的准备,因此哪怕是凌迟极刑,对于石达开来说也就是一死,咬咬牙就过去了。

历史上面对凌迟表现无所谓的人有不少,比如明朝大太监刘谨,他被剐了三千多刀,分三天剐,第一天割完三百多刀就押回监狱,他当晚还喝了两碗粥;还有清朝最后一个被凌迟的大盗康小八,也是整个凌迟过程都没有喊叫一声。

结束语凌迟之刑非常残忍,在1905年由沈家本向光绪皇帝提出废除这一刑罚,同年四月光绪皇帝批准了他的奏折,决定把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永远废除。

古代人都是怎么执行死刑的?

刑制中最重要之刑罚莫过于死刑,古代死刑有“斩”、“辗”、“磔”、“剐”、“绞”、“枭”等各种不同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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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以刀斧等利器将犯人脑袋砍下之刑罚。自周秦到明清,是历代王朝法律规定之死刑,汉、魏、晋和北魏均承秦腰斩之制,南北朝之后斩刑一般是断头,重者也斩腰。由于斩刑使人身首异处,如木之断而分异、殊绝,五代常以殊死指代斩刑,或将应受斩刑处罚之犯罪称殊死之罪。

辗,最早见于《左伷桓公十八年》:“而高渠弥”,也称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体四肢和头部分别系于五辆车上,驱马分驰,撕裂尸体,此刑一直延续至南北朝。

磔,《汉书·景帝纪》注:“谓张其尸也”,是张裂犯人肢体,令其干枯,不得收,通行于秦和汉代前期,汉景帝中元二年改为“弃市”。

剐,开始于宋代,元、明、清三代沿用,是割肉离骨的酷刑。

绞,源自周秦,最早见于《左伷哀公二年》:“绞缢以戮。”古代将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称为绞,汉以前不见绞罪之名,春秋时多称“缢”;北齐、北周时作为法定死刑之一种,隋开皇律将绞斩定为死罪二等,唐律将绞列入正刑;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他各朝都把绞刑列入正刑,直到清末;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为以绳索束人脖颈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明清时之绞不用悬吊,而是以人缚勒罪人之颈而使之死亡。

枭,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史记集解》:“悬首于木上日枭”,即斩下被处刑之人头高挂在木杆上示众。汉代对谋反、大逆用枭首刑;隋唐宋律曾将枭首废除;明清对强盗仍适用枭首。

我国古代非常注意死刑执行之时间,除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从古直清都是在秋后处决,因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执行死刑之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之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之通例。

“午时三刻”行刑非古代法律之明确规定,而见于戏剧、小说,古代之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之时,在古人看来此时是一天中阳气最盛之时候,且中国古代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之人是否罪有应得,其鬼魂总是会缠绕作出判决之法官、监斩之官员、行刑之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之人,在阳气最盛之时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之最主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卦》),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杀人获得之报应,还须靠“午时三刻”之阳气以及其他手段匡正祛邪。